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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22—2026年)

  2.对原常规通行线路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应提出禁止通行的意见和绕行方案;对新建的公路,提出常规或者禁止通行的意见;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未划定为限制通行区域的,结合道路通行条件确定允许、禁止通行线路设置意见。

  第7章 防控措施

  7.1 本质安全规划

  (一)强化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条件

  1.化工集聚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园区。制定出台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指导意见,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南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隔离带和缓冲带,原则上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居民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2.鼓励新、改、扩建化工行业项目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实现“管道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本质安全生产。

  3.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引入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选址和布局;根据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招商引资应鼓励、禁入、限制和控制的化工工艺、生产规模、落地区块等相关要求,严禁新建高风险、低效益的化工企业。

  4.化工集聚区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必须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5.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执行76号文有关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危化〔2019〕96号)文件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6.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尽快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7.加快化工行业实施提升发展,分类分级处置,引导化工企业向化工集聚区集聚发展,化工集聚区内有序腾退一般工贸企业,化工集聚区外不再新批化工建设项目,化工集聚区全域实现集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于一体的整体智治。

  8.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绘制本地区和企业安全风险分布图,着力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减少高风险项目数量和重大危险源,全面提升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9.适当发展具有资源和能源优势、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先进、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适当发展能优化区域化工产业结构、能完善化工集聚区产业链的项目;鼓励为提高生产工艺装备的本质安全、降低固有危险度而实施的技改项目。

  10.化工集聚区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园区功能与其他主体功能区相协调,使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

  11.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集聚区内。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省级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应对“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装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符合性进行核查,采用新工艺、新配方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反应风险评估;涉及环保治理的工程项目需经原设计单位工艺变更确认,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符合相应的安全设计规范。

  12.加强高危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力度。对高危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南湖区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罐区达到相关规范设计的要求。

  1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应用,重大危险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14.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拆除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1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并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推进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间歇式生产企业按照“一键生产”要求,实现投料、生产过程和计量、灌装等自动化;除投料、罐装过程外,一个爆炸分区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减少高风险岗位和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推广动力泵、储罐等智能在线监测技术,在丙烯等风险较高的相关设施上率先落实,提升企业预警监测能力。开展企业基础管理示范化建设,通过智能化二道门、智能巡查系统等运用,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研发推广使用无危险性或低危险性的原材料,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16.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仓间储存危险化学品,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17.加强基础设施及宽带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动态监控数据平台,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按照上下游关系,进行产业集中、集约布局,促进行业循环生产。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布局,做好高危化学品储运、加工等安全防范工作。依托龙头企业,建立化工新材料产品检验、监测中心,提升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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